摘要:
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通常情况下需要先缴纳肯定的诉讼成本后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假如由于缴纳不起这笔不小的诉讼成本,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是否就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了吗?本文通过对农民工诉讼困境的研究,并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不少农民工由于先缴纳不起诉讼费而舍弃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渠道,从而使农民工正当合法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关键字:农民工 诉讼费 诉讼程序 无过错责任
诉讼成本的收取由来已久,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诉讼程序,并对诉讼成本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由被害者向官府提出,除去要有诉状外还需要缴纳诉讼费,不然不予受理,或认定“自服不直”判决败诉。民事案件需要缴纳“束矢”(百矢为一束),矢,即为箭,象征着正直,刑事案件则需要缴纳30斤黄铜,黄铜是象征坚固之意。可见,在西周时期的诉讼成本是相当的高,束矢,30斤黄铜并非每位臣民都能负担的起。若是由于交不起这么高的诉讼成本而丧失了获得国家法律的帮忙的权利,反而被认定为“自服不直”而被判决败诉,这对平民百姓来讲是很大的不公正。法律的威严就很难让众人信服。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将来大家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获得了辉煌的收获。但,在一方面大家国家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渐渐增强,他们渐渐地意识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有些贫困农民不惜举家一告到底来讨个法律的公正,有些甚至把大家的政府告上被告席,如此的勇气真是值得可佩,可敬啊!让我初涉法律的学生感到一丝的安慰。但,其次因为大家国家的特殊国情让民主法制建设遇见了一些尴尬的境地。大家国家是农业大国,全国有九亿多的农民,而且非常大一部分的农民的生活质量相当贫困。“农民工”这个词近来频频出目前海量媒体上,被吵的沸沸扬扬。确实,农民工作为一个特出特殊的群体,在大家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以前极少被注意过,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也没得到法律的保障。农民工比较集中在东部沿海的一些大中城市,他们辛勤的劳动并没换来他们幸福的生活,相反当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遭到侵害时,由于消耗不起通过诉讼程序需要的漫长期和承担不了较高的诉讼成本而舍弃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渠道。他们享有法律赋予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他们只能在法律面前望洋兴叹,他们由于承受不了诉讼成本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只能跟他们的老板私了。这让我感到有一点点的心酸,同时也倍感自己肩上的重压重大。
何谓诉讼费呢?国内《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诉讼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根据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根据规定交纳其他诉讼成本。
诉讼费包含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成本。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成本。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成本。
其他诉讼成本。人民法院除去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置其他事情时实质支出的成本。主要包含:1、勘验费、鉴别费、通知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别人、翻译职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使用诉讼保全手段的申请费和实质支出的成本。4、实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质支出的成本。5、人民法院觉得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成本。
依据这类有关诉讼费的规定看出,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本钱是比较高的。普通的案件受理费虽然在100元左右,农民工还可以承受,但诉讼费不止是简单交了案件受理费就能的,其它的诉讼成本是海量的。如:1、勘验费、鉴别费、通知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别人、翻译职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使用诉讼保全手段的申请费和实质支出的成本。4、实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质支出的成本。5、人民法院觉得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成本。假如一个案件需要支出较多的其它成本,那样这类成本加在一块可能对一位贫困的农民工来讲是一个天文数字 ,他们宁可舍弃诉讼而选择与老板私了。虽然选择与老板私了并非他们真实的意识表示,但实在是处于无可奈何啊,假如不选择与老板私了而选择漫长的诉讼程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只要耗费他们的血汗钱而且在时间上也耗不起,由于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个工伤赔偿之类的案件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三年之后即便农民工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但这个时候真的是太晚了,农民工可能还没等到人民法院判决给他们的赔偿就饿去世了。
虽然大家的法律有规定: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可以按时足额交纳诉讼成本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不是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察决定。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成本: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正在同意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很难为继的;
4、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正在同意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觉得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但农民工非常难列为上述五中状况之一也就是说不可以作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成本的对象,再说中国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即便能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这也并不可以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来就非常贫困的农民工假如要他在获得赔偿之前先来承担这笔不小的诉讼成本,他心理会不平衡也不会想同意的,所以他就没理由不选择与老板私了了。这并非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缺少,而是由于他们和企业老板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才作出这种没选择的选择。
有关农民工由于交不起诉讼成本而无奈的选择与老板私了的案件数不胜数。特别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
29岁的吴新华是湖南衡东县高塘乡塘头村农民,2004年4月5日来到晋江市陈埭镇一家鞋底厂务工,因机台缺少基本的劳动防护手段,5月22日左手就被制鞋机压断了。他说,自从手被压断后,家没一分钱收入,一家生活活实在没法过下去。为工伤索赔想打官司,但连起码的诉讼费都交不起。无奈之下他最后选择了4.6万元"私了"。和他同在这家工厂打工的另一位农民工也在同月失去了一只手。由于他求助无门,最后也是选择了4万多元"私了"。
同在晋江联利鞋塑公司务工的11名重庆丰都县农民工同时需要离厂,理由是:"老板只了解自己赚钱,根本不管工人死活。他们工作的车间很闷热,一点都不透风,天天工作时间在13个小时以上,而每一个月的薪资最多的七八百,少的只有三四百,他们10个人共住一间十三四平方的房间,臭哄哄的,连男女卫生间都是共用的,你说让他们如何呆下去?其实,老板了解选择工人,工人也了解选择老板,工厂苛刻的需要,他们也只有选择离开苛刻的工厂"。 但,遗憾的是他们没要回他们应得的薪资,向通过诉讼渠道嘛,又要交一笔不小的诉讼成本再说农民工也耗不起时间。
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些素质不高的老板则故意想走司法程序来消耗农民工,逼迫他们私了。看着那些老板仿佛挺讲法律的,挺公正的,但事实上那些素质不高老板正是借助了法律的这个武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来为他们牟取不法利益。
农民工真的不期望通过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吗?那一定不是,重点是诉讼费限制了他们伸张正义的唯一障碍。法律面前是每人平等的,但在老板和农民工之间他们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先天的决定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比较容易遭到侵害的,所以法律有必要加大在这方面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更好的平衡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人觉得在诉讼成本承担的问题上非常有必要引入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没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内《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旨在促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提升责任心和不断地技术安全手段,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此才能充分保护没过错的受害人的利益。
依据无过错责任承担的宗旨,大家可以在诉讼成本收取上引用它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企业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应该视为是一种劳动上的雇佣关系,让雇主来第一来承担诉讼成本符合国内民法的公平原则。虽然现在的法律还没作出如此的规定,而且从法理上来讲,企业老板作为被告还要先来承担诉讼成本,这好像对他的诉讼地位来讲是不平等,但考虑到保护无过错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加重企业老板的责任,这是一种对利益更好的平衡。所以,本人觉得有必要法律作出如此的规定:当雇员正当合法的权益遭遭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企业老板第一缴纳诉讼成本。具体的做法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经济赔偿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到受害者诉讼请求的同时,对事实进行初步审察。假如审察事实了解受害者确实遭遭到权利侵害的即公告被害人在肯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成本,在规按期限内不予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害人败诉的判决,并需要被害人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承担案件的受理成本。
加重雇主必要的责任,这并非无礼的需要。农民工和老板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一旦农民工和他们的老板发生争议,特别是发生工伤事故,素质低老板只顾我们的经济利益,根本不考虑农民工的死活,那样遭到权利侵害的第一是农民工。所以有必要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加重雇主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地合法权益。如此的规定,虽然加重了雇主的负担,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来保护无过错的受害者确实意义重大的。如此的规定目的,可以使雇主意识到要改变劳动条件,尊重劳动者从而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劳动者和雇主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打造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规范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这是符合国内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的。
主要参考资料:
曾宪义著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王利明著 《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